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四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企业与产业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署后的劳动合同由企业和产业工人各执一份,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由产业工人持有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用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