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产业工人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兼顾职工与企业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