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工人的职业发展、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业工人,是指与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生产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