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产业工人参与设备改造、技术创新和工艺创新等活动。

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开通项目申报渠道,在项目立项、经费支持、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

工会应当积极在产业工人中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的创新活动,并对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公办职业学校应当在技术指导、技术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