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高技能产业工人住房需求纳入人才安居工程,并通过配建、租赁、出售、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为高技能产业工人提供住房保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