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高技能产业工人住房需求纳入人才安居工程,并通过配建、租赁、出售、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为高技能产业工人提供住房保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