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素质产业人才,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和企业发放产业人才岗位补贴、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技能工作室补助,为高技能产业工人在健康管理、子女上学、研修交流、休假疗养等方面提供服务。产业工人参加列入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证书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