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定期在政府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新行业和企业用工需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紧缺型职业(工种)等信息,畅通产业工人流动渠道。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