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工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产业工人服务水平。市、县(区)总工会应当在政策咨询、创业创新、职工文化、困难救助等方面为产业工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