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实施细则,促进职业技能等级与技术职称在本行政区域内互通互认。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