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二章 职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委托培训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失业的产业工人提供再就业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产业工人应当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企业应当为转岗的产业工人提供转岗培训,或者为其参加转岗培训提供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