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二章 职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符合评价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