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和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学校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或者产教融合学院,共建专业。

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前款方式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颁发,企业的招工承诺以及学生的就业意向等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报送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