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二章 职业发展第十一条有效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下同)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