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期实施检验、检测或者未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