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八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