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乘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乘用电梯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电梯使用单位等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