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

(二)收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

因意外停电导致电梯停运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轿厢内有人员被困的,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开展应急救援。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