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其维护保养、修理后投入使用的电梯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质量计划和方案,不得以紧急维修代替日常维护保养;

(三)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监督维护保养人员严格按照维护保养质量计划和方案实施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发现电梯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七)建立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记录台账,如实记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情况,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八)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九)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

(十)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