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第二十九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书面意见,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