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许可。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首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固定办公场所、作业人员、维护保养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应急救援电话以及维护保养的电梯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