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电梯需要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其费用的筹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已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以申请使用该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该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时,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该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费用由业主协商承担、自行筹集或者续交该专项维修资金后申请使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