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运行费应当依法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保险,且专款专用。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