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