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制造安装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