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文件、监督检验报告、电梯钥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交付手续。电梯在交付前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