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装修材料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轿厢装修后的电梯应当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符合相关标准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轿厢装修施工涉及电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