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制造安装第十三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制造安装、经营销售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