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制造安装第十一条有效新建住宅安装电梯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栋楼应当至少设置二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建筑高度大于三十三米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得少于一台。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