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和管理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吴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东山镇、金庭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茶树种植、茶叶采收、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推动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