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其他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大数据、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