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建设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茶史展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鼓励创作突出地方特色的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作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