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碧螺春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江苏吴中碧螺春茶果复合系统”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鼓励洞庭山碧螺春茶制茶大师、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