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保护名录,将下列相关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以及相关的史迹、建筑;(二)茶树种植、制茶、仓储、运茶、品茶技艺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三)诗词、美术、书法、歌舞、评弹等文化艺术作品;(四)其他表现形式的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