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洞庭山碧螺春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品牌保护机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洞庭山碧螺春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由吴中区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借用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销售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