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第三章 品牌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主导、农户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增强品牌的影响力、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洞庭山碧螺春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洞庭山碧螺春茶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