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第三章 品牌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开发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包括茶园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投诉处理等功能,实现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