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保护。禁止破坏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