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