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