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机构名单、地址以及检查、诊断的类别、项目等信息。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取消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保证其持续符合备案条件。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取消备案;未申请取消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暂停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