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