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