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劳动者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