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