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