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实施分类管理,推行差异化执法,提高监管效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