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运用,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康复、职业病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