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