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