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本省建立省、市、县三级并向乡镇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提升职业病监测评估、工程防护、诊断救治和康复等技术支撑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