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