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诊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承担职业病康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病人的病情,采取功能训练、心理干预、健康教育、合理营养等多学科综合干预措施,改善其机体功能,提高其生活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