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承担职业病康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病人的病情,采取功能训练、心理干预、健康教育、合理营养等多学科综合干预措施,改善其机体功能,提高其生活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