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诊治第三十条有效承担职业病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医疗临床路径规范开展治疗,加强职业病临床研究,探索创新治疗方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